(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37号(2)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庭审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
二审查明: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双方签订的《ICTI认证咨询服务合同》第7.3条约定,若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辅导方将继续服务,直到通过此项认证为止。如因辅导方的方案和计划错误导致的未能通过的,如验厂发现有问题顾问师没有提出过或整改方法不对并造成验厂不通过,辅导方将承担交际费用。如因委托方未按照方案和计划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交际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如擅自更改工资工时方案、或验厂当天不按方案安排员工上下班,不按方案清查文件,不按方案培训员工和咨询进度报告进行整改,且须支付尾款。但辅导方收到尾款后将继续免费服务,直到取得既定成绩为止。如果一方需要对方承担交际费用,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合同还约定,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辅导方或委托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的辅导老师12次到被上诉人公司进行了辅导,每次都制作了《咨询进度表》,列明辅导过程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及要求完成的时间。2011年7月6日审核验厂,被上诉人未能通过。根据双方认可的审核报告,被上诉人公司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加班时间方面,所提供的考勤和另外一套考勤汇总表之间存在不一致;奖金方面,所提供的工资表和另外一套考勤及奖金汇总表之间存在不一致;粉尘处理点的检测报告在2011年7月6日过期,烘烤车间(用煤)的废气排放点没有进行检测;厨工没有接受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根据《咨询进度表》,审核报告所提的几个问题,上诉人都已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辅导。庭审时,被上诉人承认其公司现已自行对存在问题予以补正并已通过ICTI验证。一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收取3000元律师费的发票。
二审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ICTI认证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申请ICTI认证提供指导、培训和顾问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签订合同后,上诉人派出的辅导老师曾12次对被上诉人的认证申请工作进行辅导,但在2011年7月6日第一次申请验厂认证时,被上诉人因存在所提供的考勤和另外一套考勤汇总表之间存在不一致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而导致认证未能通过。对在第一次验厂未能通过认证的,双方应按合同第7.3条的约定处理。按该条约定,如果委托方未按照辅导方案计划进行整改而造成验厂未通过的,委托方需支付尾款,辅导方在收到尾款后将继续免费服务。根据《咨询进度表》的内容,对验厂时存在的几个问题,上诉人的辅导老师均已向被上诉人提出整改要求,被上诉人却未能按要求整改,故应认定最终验厂未能通过是委托方未能按辅导计划进行整改造成的,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将尾款12000元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可按合同约定免费继续为被上诉人服务。由于之后的服务属于免费性质,且是在支付尾款之后才进行,故被上诉人不得以未要求上诉人继续提供服务而拒绝支付尾款12000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滞纳金条款,故上诉人要求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3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为证,应予以确认。按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因争议到法院裁决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故上诉人请求由被上诉人支付该3000元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博X塑胶文具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15000元给上诉人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99元、二审受理费19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审判员 张斯姝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惠娜
附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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