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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云山路X。
负责人洪X平。
委托代理人李X华、郑X伟,该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会,男,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泉新村X。
委托代理人甘X、黄X君,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甘X、黄X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被告为原告所有的粤L535X6号车辆承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8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从2011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4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2011年3月23日13:50分许,段X成驾驶原告的粤L535X6小轿车由云集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至衡阳工业专修学院门口路段,将路边行人段X伟撞倒相继与停在岔路口一台大货车相刮后又将停在路边徐X斌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徐X斌受伤、段X伟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4月7日,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察取证,作出南公交认字(2011)第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X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X斌、段X伟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的车辆受损后,花去拖车费600元,经被告定损损失22733元,合计损失23333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修车费人民币23600元及利息1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受损的车辆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作出拒赔通知,其请求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X会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333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8元(减半收费)214元,由被告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检验,属于上诉人的责任免除范围。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约定,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2011年3月23日)已经进行车辆年检的证明,现提供的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11年4月8日,也无法体现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有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综上,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彭X会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彭X会在一审提供的其粤L535X6号小轿车行驶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彭X会为其粤L535X6号车向上诉人投保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18万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免责。经查,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其粤L535X6号小轿车行驶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因此,应认定该车在2011年1月已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上诉人提出该车出险时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经上诉人定损损失为22733元,另被上诉人付出拖车费600元,合计23333元,应由上诉人给予理赔。综上,上诉人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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