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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82号(2)
被上诉人梁X文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其粤LNT2X8号车向上诉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37.6万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粤LNT2X8号车发生本交通事故时驾驶人是否是梁X康,上诉人是否免责。经查,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2)00035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交通事故中粤LNT2X8号车的驾驶人为梁X康,该事故认定书经梁X康签字确认。虽然上诉人提供了由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员温X强对“梁X康”进行询问并记录所形成的《询问记录》,“梁X康”在《询问记录》中称本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不是驾驶人,驾驶人是“尹X坤”。但是,上诉人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仅凭《询问记录》一份证据不足以推翻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因此,原审对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是正确的。上诉人对本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粤LNT2X8号车车损71796元、事故对方粤A95WX1号车车损4260元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出险,驾驶人梁X康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已赔付了事故对方粤A95WX1号车车损4260元,故上诉人应在车损险赔偿限额37.6万元的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71796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2260元。综上,上诉人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上诉人中X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陈金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惠娜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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