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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刑初字第45号 (2)

一、被告人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宦某、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三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杨 成
审 判 员 肖 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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