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洪,男,1969年出生。
被告人袁某娟(曾用名袁为珠),女,1973年出生。
辩护人蔡佳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伟某(外号“马浪”),男,1987年出生。
被告人李某钊,男,1964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洪、袁某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辛伟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钊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洪、被告人袁某娟及其辩护人蔡佳丽、被告人辛伟某、李某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辛某洪、袁某娟受同案人李某华(已判刑)招揽、纠集,参加了以同案人李某华为首,以同案人李某龙、胡某平(均在逃)、李国某(已判刑)为骨干成员,以同案人李某钦、林某木、辛某雄、冯某举、刘某春、李某彦、陈某、杨某、杨某、李某平(均已判刑)、李某迎(在逃)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1.组织特征的事实
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辛某洪、袁某娟在同案人李某华的纠集下,与同案人李国某、李某钦、林某木、辛某雄、冯某举、刘某春、李某彦、杨某、杨某、李某龙、胡某平、李某迎等人共同成为团伙成员。由同案人胡某平等人参股并做庄,同案人李某龙、李某钦、林某木负责赌场的日常运作,被告人辛某洪及同案人辛某雄、刘某春、冯某举、李某彦、杨某、杨某等人予以协助;被告人袁某娟协助同案人李某华对赌资的管理;再由同案人李国某带领同案人陈某、杨某、李某钦、张某冬(已判刑)等人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在以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非法设立的赌场及同案人李国某的健身房为聚集和活动据点,通过对赌场进行看场、外围“望风”、赌客接送,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
2.行为特征和经济特征的事实
2010年2月份以来,同案人李某华指挥上述犯罪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在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因向在赌场欠债的赌客讨债,造成多名被害人受伤。从开设赌场中获取经济利益,再将非法所得用于发放组织成员报酬、维持组织活动经费,以及赌场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赔偿等。为了逃避警方追查,同案人李某华还指使同案人李某钦、林某木等人贿赂担任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鸥汀派出所联防队队长的被告人李某钊,及时获取警方巡逻或群众举报信息,以便及时转移赌场。
3.危害性特征的事实
2010年2月份以来,同案人李某华指挥上述犯罪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造成群众心理畏惧、安全感下降,在赌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的被告人辛伟某因慑于同案人李某华等人的淫威,被迫卖掉祖宅还债,并不敢在鸥上居委居住,长期背井离乡、漂泊在外。同案人李某华领导的组织在龙湖区鸥汀街道区域内已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2月份至2012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辛某洪、袁某娟、辛伟某、李某钊受同案人李某华的招引或雇佣,在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五座祠”祠堂后、“伯爷庙”前、“八角亭”旁、“证果寺”旁、“亭巷一横1号”等五处地点设立赌博场所,以“筒子九”、“黑牌九”、“鱼虾蟹”等作为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赌注金额、赔率,同时向赌客发放高利贷作为赌资,先后招引、吸引吴某庭、杨某、何某生等多名违法人员到上述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营利。其中,被告人辛某洪在“五座祠”祠堂后、“伯爷庙”前、“八角亭”旁、“证果寺”旁、“亭巷一横1号”五处赌场负责赌场的外围“望风”;被告人袁某娟在同案人李某华开设赌场期间,多次进入赌场,取走赌场“抽水箱”的钱款,协助同案人李某华对赌资的管理;被告人李某钊明知同案人李某华开设多个赌场,仍为其通风报信,及时提供警方打击情报或群众举报信息,使该组织和赌场及时转移,逃避警方查处。期间,被告人李某钊先后接受了同案人李某华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人民币共16000元。被告人辛伟某于2011年5月8日下午在“五座祠”祠堂后,利用“筒子九”坐庄,共赌输了人民币33万元。
2012年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亭巷一横1号”赌场抓获同案人陈某、杨某、杨某、杜某远、李某福、罗某高(已判刑)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鱼虾蟹”、“筒子九”各一副、骰子若干粒、鱼虾蟹图纸一张,点钞机一部、“抽水”箱二个、赌资人民币43553元、港币1160元、美元3元、新加坡币5元。同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某娟被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告人辛伟某被抓获;同月3日、8日,被告人李某钊、辛某洪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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