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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2号(3)
2.同案人李国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李某华赌场有人欠钱,李国某就去帮忙讨债,拿钱帮忙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其经常去李某华赌场看场。李国某还先后2次向辛伟某讨债,其中第1次是代李某华去讨的债。
3.同案人李某钦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自2010年2月春节前后至2012年初,李某华先后与李某坤、“青松”、“湖南老三”、“四川老三”等多人合伙在鸥上一带开设4、5个赌场,最后开设的是亭巷一横的赌场,靠“抽水”盈利。场地、赌具、看场管理的人由李某华提供、安排,赌场参赌人员则一般由合伙人找来,只有找来赌客,李某华才会给他们股份。“四川老三”在赌场做庄时,有2名马仔在帮忙看场。想在赌场放贷必须经李某华允许。自2010年开始,李某钦一直被李某华雇佣,帮他看管赌场,帮做庄人收付赌款、看管“抽水箱”、维持场内秩序,一般每天工资100元。李某华还雇了杨某、林某木、李某龙、辛某洪、杨某、李某迎、辛某雄、冯某举、刘某春等人,并有明确分工。李某华平时对赌场事务进行管理,并经常训斥李某钦等雇工不尽责。赌场经常发生吵架、打闹及追讨赌债的事,李某华就叫李国某负责摆平,李国某就纠集陈某、张某冬、杨某等人去处理。而李某坤则经常会带几名小弟一起到赌场。赌场每天大概有40至50名赌客。有时“抽水箱”满了会换另一个,李某钦掌握钥匙阶段一般有1万多元到4万元。李某华的老婆袁某娟也有掌管钥匙。李某华一般下午临近收摊时会到场收“抽水箱”。赌场有人参赌后欠债,李某华曾经叫李某钦、林某木等人去向这些人讨债。因为经常有人报警,李某华为了继续开场,便经常变换地点设赌。因为林某木替别人向河南人借贷,与河南人发生矛盾,双方在李某华的赌场打架,林某木致电叫人带枪继续与河南人追打,李某华当时不在场,但过后有与河南人讲和,并让林某木该段时间不要到其中1个赌场。李某钦、林某木、杨某、李某龙等人在赌场殴打一偷“抽水箱”的人,后由李某华赔偿对方医药费。辛伟某经常在李某华的赌场做庄,输了近20万元,听说家里人因被逼债而变卖了老厝宅,筹钱交还李某华。欠债期间,辛伟某为了躲债怕被打而逃在外面不敢回乡里生活。李某华开设5个赌场,时间长,背后肯定有人支持。因为经常有群众举报赌场,派出所会经常有出警到赌场查处,李某华就让阿明到派出所打点,疏通关系。李某华赌场赢利主要来自于“抽水”,赌场的获利有一部分给他的股东,一部分支付给赌场帮工,一部分送给能关照他开赌场的人员,一部分用于赌场因打人而发生的赔偿。李某钦对袁某娟等人进行指认并指出各人分工。
4.同案人林某木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0年春节前,李某华在鸥上一带开设了5个赌场,靠“抽水”赚钱。“四川老三”等人是赌场的合伙人,他带去的“马仔”也经常帮忙维护赌场秩序,保护“四川老三”。李某华基本每天都去赌场,自己掌握“抽水箱”的钥匙,并在赌场结束后拿走“抽水箱”。李某华的老婆(即袁某娟)在李某华没到场时就会去将“抽水箱”拿走。如果有警察来抓,李某华就会让大家转移。2010年春节前后,林某木开始帮李某华在赌场为做庄人收付赌款、看管“抽水箱”、管场、追讨赌债。赌场帮工还有李某钦、杨某、辛某雄、辛某洪、杨某、冯某举、刘某春、李某龙、李某迎等人,大家有各自分工,并得到李某华的钱。赌场有固定的开赌时间、赌博方式等,一般赌客有20至30人,多时有50至60人,李国某经常去赌场赌博,平时也向李某华要钱,除了是兄弟关系之外,李某华也要李国某出面追讨赌债,如向辛伟某讨债,辛伟某为此还“跑路”了。袁某娟也经常到赌场拿“抽水箱”的钱,帮李某华打理。林某木、李某钦和李某龙也有为李某华向关系人送钱财。赌场还有人放贷。李某钦曾2次和冯某举、刘某春到在赌场欠债的人家里讨债。赌场因为赌债等问题先后发生4宗打架伤害的事件。有几个安徽人跟李国某关系不错,如陈某、杨某、张某冬等人,好像在跟他做事,李某华有事要李国某去办理,那些安徽人就一起参与。林某木因为借贷赌资的事与河南人在赌场打架。开设赌场致有人输钱“走路”,有人被逼卖掉家产,有人浑水摸鱼,在当地影响非常坏,只要想赌的人一上“摩的”或出租车说要到鸥汀赌博,都能被“摩的”或出租车司机准确带到李某华开设的其中一赌场。李某华在鸥汀形成一股势力,有李国某当武将,李国某还有枪支,并纠集一帮外省人充当打手。另外,只要有人举报,李某华就能转移,继续开场设赌,这也是赌场能长期存在的原因。赌场出了打架、打人的事,李某华都有办法花钱解决,反正他在赌场里也“抽水”赚了很多钱,能摆平。也因为赌场的事,才会滋生李国某要找外省人帮忙上门讨钱滋事,并引发陈某敏等人眼红提出要股份,以及李国某被陈某敏等人持枪劫走等事。2011年夏季,李某华共2次让林某木联系辖区派出所保安队长李某钊,李某钦、李某龙等人也曾代李某华送钱给李某钊,他为李某华赌场提供保护,如果有人要来赌场抓赌,李某钊就会将消息告知李某华,因此李某华很感激。林某木对袁某娟、辛某洪、李某钊等人进行了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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