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12号(5)
2.证人杜某远的证言及辨认。证明:杜某远在李某华开设的赌场放贷。李某华平时雇了多人分别为其看门、帮助庄家“吃赔”、“抽水”。
3.证人蔡某海的证言。证明:李国某、陈某峰等人在健身房开设赌场。李某华、李国某因为赌场股份的事与陈某峰、陈某敏等人发生纠纷,后来也发生了陈某敏劫持李国某、李某华指使李国某到陈某峰家中闹事的事情,听说当时有带刀带枪。此外还有赌场“四川老三”(即胡某平)打伤江西人的事,李国某健身房还有枪。辛伟某曾经因为欠赌债卖掉房子还债。
4.证人苏某全的证言及辩认。证明:李某华开设有很多赌场,大家都觉得他应该很有关系,赌场才能开那么久。平时赌场赌客很多,“抽水箱”每天都有几万元,听说多的时候有十几万。附近要到鸥汀赌博的人,到金海鸥酒店附近随便打听,都能打听到赌场在哪里。赌场有人望风、有人“食赔”,还有人放高利贷。苏某全还曾在李国某的健身房见过枪。
5.证人黄某岚的证言及辨认。证明:只要好赌,几乎全鸥汀的人都知道李某华开设赌场。李某华提供场地、赌具、麻将牌,雇佣多名小弟,放置“抽水箱”,在鸥汀负责组织参赌人员赌博。
6.证人吴某庭的证言及辨认。证明:吴某庭多次到李某华的赌场做庄赌博,输了很多钱,李某华叫好几个人向其追债,多时有5人,他们敲门、踢门,吵吵闹闹,惊吓吴某庭家里人,吴某庭的家人担心被骚扰,离开了住处不知去向。李某华赌场还有专门的司机负责接送赌客。
7.证人何某生的证言及辨认。证明:李某华的赌场经营的规模、赌博的方式以及帮工的分工。何某生曾在赌场被打至重伤。
8.证人杨某、黄某松、胡某、张某梅、王某、尹某庆、王某彪、李某魁、沈某军的证言及辨认。证明:龙湖区载客的摩托车工友大部分都知道李某华的赌场,并且有载客到赌场赌博。赌场每天均有几十个人参赌,赌场有规定的下注方式,赌场的人有望风、看车、“食赔”等分工。其中王某彪因为赌输钱把自己的摩托车抵押向赌场的人借贷。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辛某洪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0年春节前后,李某华开始跟外地人合伙在鸥汀鸥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当年8、9月份,辛某洪因为没有工作加上父亲患病需要治疗,便找到李某华,让他同意自己在赌场帮忙挣点钱,李某华同意了,并分配辛某洪在赌场外望风,每天工资以100元计。赌场的各人任务都有所不同。辛某洪认识的在李某华赌场帮忙的人有李国某、“姿娘”、“渔明”、杨某、杨某、“阿迎”、“光头”等。李某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因为赌钱的事,赌客发生过几起打架,其中一次还将人打到半死,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李某华经常利用赌场收摊后的时间召集大家开会,就赌场存在的问题对大家进行训斥,要大家好好看管。辛某洪对李某华、李国某进行指认,并指认林某木就是“姿娘”,李某钦就是“渔明”,二人与杨某均负责在赌场中“食赔”,冯某举就是“光头”,刘某春就是“四目”,都在赌场负责开车载客,杨某在赌场负责望风。
2.被告人袁某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袁某娟曾到李某华开设的五座祠祠后、亭巷一横一号等二个赌场中取“抽水箱”的钱。赌场帮工有李某钦、林某木、杨某、李某彦、杨某等人,赌场有时会发生打架等事。袁某娟对林某木、李某钦等人进行辨认,并指出两人均在赌场帮忙收钱。
3. 被告人辛伟某的证言。证明:辛伟某多次到李某华开设的赌场赌博,并曾一个下午输了33万元,后在赌场向放贷的人借贷,借贷的钱由李某华认数,但辛伟某也因此被李某华及赌场的人强扣了1小时,随后被赌场的人追讨赌债。李国某曾将辛伟某带到健身房殴打,逼其还钱,还到其叔叔的茶店闹事,最后家里的亲友被逼变卖了家里祖宅,凑钱将借贷的钱连本带息还给李某华、李国某兄弟。李某华、李国某兄弟在鸥汀长年开设赌场,有很大势力,赌场使很多人输钱输破家,而赌场“抽水”则赚了很多钱。李某华利用这些钱搞好社会关系。李国某算是乡里一霸,有几名外省男子经常陪伴他出入赌场,李某华赌场有什么事,李国某就充当先锋,打砸别人家里的东西和打人,让人遇到了就害怕,所以还钱后辛伟某心里很害怕,不敢在鸥上呆着,也没有住宅了,就去了外地。
4.被告人李某钊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李某钊自2007年2月到鸥汀派出所任保安,案发前是保安队长。李某华在鸥上多个地方开设赌场。因为经常有群众举报,李某钊曾经协助派出所民警出警而先后去过几个赌场。李某钊经常与李某华联系,也曾和他及赌场的李某钦、林某木、李某龙等几个小弟一起吃饭喝酒,李某华还曾几次让赌场小弟送给李某钊共计1.6万元,或者替其付饭钱,并提出让李某钊在他赌场周边巡逻时别影响赌场生意。李某钊答应了,故经常缩短巡逻时间、次数,或者不出力,并拉拢手下的保安队员,同时也为李某华提供报警情况,让他有所戒备。李某钊指认李某钦、林某木就是为李某华送钱给自己的“马仔”。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0年2月份至2012年1月3日期间,同案人李某华伙同同案人胡某平、李某坤及“江西老四”、“江西雄”、“二宝”、“老三”、“阿亮”、“老七”、“桂子”、“土行孙”等人(身份不明,均在逃)经事先通谋共同开场设赌,并先后纠集被告人辛某洪、袁某娟、辛伟某、李某钊、同案人李国某、李某钦、林某木、辛某雄、冯某举、刘某春、罗某高、李某彦、杨某、杨某、李某福、杜某远(均已判决)等人,先后轮流在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委“五座祠”祠堂后、“伯爷庙”前、“八角亭”旁、“证果寺”旁、“亭巷一横1号”等五处地点设立赌博场所,以“筒子九”、“鱼虾蟹”、“黑牌九”等作为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赌注金额、赔率,同时向赌客发放高利贷作为赌资,先后招引、吸引李某魁、杨某、吴某庭、何某生等多名违法人员到上述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营利。其中,被告人辛某洪在“五座祠”祠堂后、“伯爷庙”前、“八角亭”旁、“证果寺”旁、“亭巷一横1号”五处赌场负责赌场的外围“望风”;被告人袁某娟在同案人李某华开设赌场期间,多次进入赌场,取走赌场“抽水箱”的钱款,协助同案人李某华对赌资的管理;被告人李某钊明知同案人李某华开设多个赌场,仍为其通风报信,及时提供警方打击情报或群众举报信息,使该组织和赌场及时转移,逃避警方查处,并先后接受同案人李某华直接或间接给予报酬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辛伟某于2011年5月8日下午在“五座祠”祠堂后,利用“筒子九”坐庄,共赌输了人民币33万元。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