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26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孝,男,1980年出生。
被告人吴某喜,男,1991年出生。
被告人吴某民,男,1988年出生。
辩护人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凤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孝、吴某喜、吴某民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伟锋、被告人陈某孝、吴某喜、被告人吴某民及其辩护人杨启宏、杨凤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及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孝结识同案人“老张”(身份不明,在逃)后,商定由被告人陈某孝为同案人“老张”从饶平县运输“假烟盒”到汕头市,并从汕头市邮寄、托运“假烟盒”到河南、福建、广州等地,同案人“老张”以运输“假烟盒”每车人民币400元,邮寄、托运“假烟盒”每箱人民币15元的价格付给被告人陈某孝作为报酬。同年5月,被告人陈某孝开始为同案人“老张”及另一名同案人(身份不明,在逃)运输、邮寄“假烟盒”。同年6月,被告人陈某孝雇佣被告人吴某喜、吴某民进行运输、邮寄等工作,其中分别在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升平工业区附近至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和泰山路交界路口、饶平县黄岗大道“采芝林药店”附近至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星光物流向荣货运站”等地运输“假烟盒”。
同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星光物流向荣货运站”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喜、吴某民,现场查获“玉溪”、“大重九”等多种品牌卷烟外盒及卷烟内标识共计566900件。同时,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和衡山路交界处的“武夷茶庄”将被告人陈某孝抓获。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送检的“黄山(新视界礼盒装)”、“黄鹤楼(感恩礼盒装)”条盒商标纸;“黄鹤楼(鄂尔多斯礼盒装)”条盒及小盒商标纸无相应的真品卷烟实物对照样,均存在印刷防伪标识模糊、油墨刺激性味道重的问题;其余送检的“庐山”、“玉溪”、“大重九”等553750件品牌商标纸不是用于包装真品卷烟的商标纸。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