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25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一张经涂改的即开型中国福利彩票和本人身份证,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金晖庄金晖北街“汕头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向该中心工作人员出示该彩票并要求兑奖人民币2000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李某荣遂要求被告人赵某填写有关兑奖人员信息。随后,在审查过程中,李某荣发现该张彩票兑奖数字“8”经过篡改,且该彩票为无中奖彩票,即控制了被告人赵某并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赵某带回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彩票刮开区第二栏上方的数字是变造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荣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变造彩票的拍照、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部门文件检验鉴定报告;汕头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情况报告、彩票游戏规则说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希 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
代理审判员 纪 冰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志鹏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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