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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24号(2)
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鉴定部门无法对缴获的“催泪喷射器”进行鉴定。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33元;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82元。案发后,上述手机、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卢某慧的陈述及辨认。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11时许,卢某慧和刘某沿汕头市金环路往北行走至“绿岛台球城”门口路段时,突然在卢某慧身后窜出1名男子抢走了她拿在手中的白色苹果牌手机(该手机用1个粉红色的手机套装着),该男子抢过手机后马上往前跑,坐上另一男子的1部黑色女庄摩托车沿金环路向北逃离现场。卢某慧称其当时边走边说话,没有防备,那名男子从她身后先将她拿手机的右手抓住往后拉,然后用另外一只手抢手机,卢某慧本能地将手机抓紧,但还是被对方用力抢过去。
2.被害人邹某燕的陈述和辨认。证明:邹某燕于2012年1月16日下午,在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国际商业大厦楼下被盗走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DPP379,型号:CF125T-2,车架号:LCETDJP29A6300682,发动机号:10060155)。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10时多,刘某和卢某慧沿汕头市金环路往北行走至“绿岛桌球城”路段时,突然有一男子从他们身后冲上来将卢某慧手里的1部手机(白色苹果牌手机)抢走,然后迅速往前跑坐上另1名男子的黑色女庄摩托车逃离现场,刘某一时反应不过来,然后追了几步见追不上就停下来。随后,有便衣民警赶过来询问她们是否手机被抢,并让她们先报警,民警随即去追赶抢她们的男子。刘某没有看到卢某慧被抢的具体经过,只是听卢某慧说她右手拿着手机,那个男子从后面将她的手抓住后用另一只手抢过她的手机。
2.证人张某森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11时许,一男子来到张某森位于汕头市陈厝合安和街南和一巷3号的“文武电讯”手机店,要求张某森帮其解开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屏幕锁,双方约定解锁费用人民币50元。期间,该男子离开手机店一会儿,回店后不久就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了那名男子送来解锁的手机。张某森指认李某鹏就是案发当晚要求其帮忙解手机锁的男子。
3.证人余某航、余某金、余某链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11时多,余某航、余某金、余某链和他们的老乡余某全一起在余远航的出租屋(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光华街三巷10号)喝茶时,几名警察到该房间将余某全抓获。
三、书证、鉴定意见。
1.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赃物的拍照。证明:案发现场及缴获赃物的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缴获的赃物手机、摩托车均已经发还被害人。
3.物价鉴定部门价格鉴定函、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赃物的价格。
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5.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6.公安机关说明材料。证明:本案作案工具摩托车系邹某燕被盗车辆;缴获的催泪喷射器无法进行鉴定。
7.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辩解及辨认。
1.被告人余某全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余某全向李某鹏提议去抢夺。随后,李某鹏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载着余某全在汕头市区寻找抢夺对象。当晚10时许,他们行驶至汕头市金环路“德保餐厅”门口时,李某鹏看到2名女子正在步行,其中一女子手里拿着1部手机,遂让余某全下车去抢。余某全即下车尾随该2名女子,李某鹏则驾车往前开准备接应。当余某全尾随该2名女子至金环路“绿岛桌球城”门口时,发现其中一女子正好右手拿着手机垂放在其身体右侧,且手机套已经翻开,余某全迅速上前一把抓住手机套、一把将手机抢过去,然后快速跳上李某鹏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接着,余某全与李某鹏将抢到的手机拿到汕头市陈厝合小食街“文武手机店”让店主解开手机锁。期间,李某鹏送余某全去他老乡的出租屋,李某鹏自己又返回手机店。当晚11时30分许,余某全在其老乡的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余某全称其抢到的是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该手机有1个粉红色的外套;其不知道李某鹏当晚身上携带了催泪喷射器。余某全对李某鹏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李某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证明:2012年8月17日晚上,余某全向李某鹏提议去抢夺。随后,李某鹏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载着余某全在汕头市区寻找抢夺对象。当晚10时多,他们行驶至金环路“德保餐厅”出口处时,李某鹏看见2名女子在人行道上往金砂路方向步行、其中一女子手里拿着1部手机,遂让余某全下车去抢。余某全下车后跟在那2名女子后面,李某鹏则将车开到金环路“绿岛桌球城”附近接应。当余某全跟随那2名女子到了“绿岛桌球城”门口时,李某鹏从摩托车倒后镜看到余某全突然冲上前去,乘其中1名女子没有防备,抢走了她右手上的手机。随后,余某全坐上李某鹏的摩托车沿金环路往北迅速逃离现场。接着,他们来到汕头市陈厝合小食街“文武手机店”让店主解开手机锁。期间,李某鹏送余某全离开,自己又返回手机店,在等待店主解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缴获了他们抢到的手机和其身上的催泪剂。李某鹏称他们抢到的是1部白色苹果牌手机,外套是粉红色的;余某全抢夺时与被抢女孩没有身体接触;作案时驾驶的黑色春风牌女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DJP557),是李某鹏于2012年1月份以人民币1200元向“阿斌”购买的,没有合法手续和凭证。李某鹏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携带催泪剂是准备万一抢后有人追赶就可以用来对付对方、这次作案没有使用,但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否认。李某鹏对余某全进行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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