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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08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出生。
辩护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泳,男,1989年出生。
辩护人刘曼生,广东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超,男,1990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文崇、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施奕盛、黄伟文、被告人李某泳及其辩护人刘曼生、被告人陈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4日4时多,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在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show8”酒吧内喝酒期间,因被害人余某生到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的卡座敬酒过程与被告人杨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遂用玻璃制品砸中被害人余某生的头部,同案人李某泳、陈某超见状也一起殴打被害人余某生,致被害人余某生受伤。当天4时多,公安民警在“show8”酒吧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在该酒吧寻衅滋事,遂将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均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至当天11时多,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余某生报案,称其在“show8”酒吧内被3名男子殴打致右眼受伤。
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余某生右眼球破裂被摘除且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下肢软组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支付被害人余某生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余某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陈某超通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余某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被告人李某泳通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余某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均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余某生明确表示已经得到各被告人的赔偿,不需要再进行残疾评定,同时被害人余某生经本院准许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被告人陈某超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时属于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生的陈述及相关辨认、收条;证人余某伟、David Valle、李某杰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司法鉴定部门法医学人体活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图、现场的拍照、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调解笔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泳、陈某超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是初犯,且犯罪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被告人杨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李某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被告人李某泳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陈某超具有前科劣迹,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超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少被告人杨某的责任;3.被告人杨某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4.被告人杨某通过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故辩护人关于被害方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泳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某泳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依法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李某泳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属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某泳通过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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