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87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纲,男,1990年出生。
辩护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杰,男,1993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纲犯寻衅滋事罪和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方某纲及其辩护人陈文彬、被告人谢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2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林某武、林某、沈某藩(均另案起诉)、谢某彬(1996年6月20日出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汕头市“夜色酒吧”消费后准备离开时,因小故遭该酒吧员工朱某希责骂,双方发生纠纷;后同案人林某武、林某、沈某藩、谢某彬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酒吧时,出租车均被朱某希赶走,因咽不下这口气,便分别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同案人“巴鲫”等多人(身份不明,在逃),驾乘4辆汽车(白色丰田越野小汽车、五菱荣光面包车、墨绿色佳美小汽车、墨绿色三菱越野小汽车),于当天凌晨4时许返回“夜色酒吧”准备报复对方。先由被告人方某纲与同案人林某、谢某彬、“巴鲫”下车窜入该酒吧内,其他人则留在酒吧外望风、接应。在酒吧内,被告人方某纲、同案人谢某彬分别持来福枪、钢珠枪对准正在一卡座内喝酒的酒吧员工代某华、王某、朱某东、刘某青等人扣动扳机,但未能击发,代某华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奋起反击,被告人方某纲与同案人林某、谢某彬、“巴鲫”逃出酒吧,分别坐上接应的4辆汽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同案人沈某藩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在该酒吧门口路道将酒吧员工被害人刘某青撞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青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而被告人谢某杰则持长枪朝天、地各击发1枪。
(二)引诱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方某纲与吸毒人员谢某忠、谢某华(均另案处理)合租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北中村南皇路103号出租屋。2012年5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方某纲与吸毒人员谢某忠、谢某华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冰毒,期间,被告人方某纲招引在场的王某博(另案处理)吸食,遭到王思博的拒绝。次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方某纲在该出租屋内又多次招引王某博吸食冰毒,王某博经不起招引便吸食了冰毒。同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方某纲在该出租屋内吸食冰毒时,又招引王某博吸食了冰毒。
另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分别通过家属各赔偿被害人刘某青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刘某青对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表示谅解,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林某武、林某、沈某藩、谢某彬的供述、辩解及辨认;被害人刘某青的陈述及辨认、收条及谅解书;证人代某华、杨梦谷、朱某希、陈某培、林某生、刘某、王某、朱某东、姚某珠、柯某冬、王某博、谢某忠、谢某华、谢某钿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图、现场拍照;司法鉴定部门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笔录、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说明材料;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伙同同案人持枪状物到公共场所恐吓他人并击发,在逃离过程中又驾车将他人撞伤并开枪阻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纲引诱他人吸毒,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方某纲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纲犯寻衅滋事罪和引诱他人吸毒罪的罪名、被告人谢某杰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纲、谢某杰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纲结伙持械寻衅滋事,致1人轻微伤,且具有劣迹,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家属对寻衅滋事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予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杰结伙持械寻衅滋事,致1人轻微伤,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家属对寻衅滋事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寻衅滋事部分,1.本案非被告人方某纲所引起且被害人一方也负有一定责任;2.被告人方某纲是在同案人林某招引下参与寻衅滋事;3.被告人方某纲在现场所持工具为枪状物并非枪支,没有也不能发射子弹,没有产生实际危害性;4.被告人方某纲相对于被告人谢某杰而言,社会危害性要小;5.被告人方某纲对同案人沈某藩驾驶另一辆车将被害人刘忠青撞倒致轻微伤不知情;6.被告人方某纲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二、引诱他人吸毒部分,1.被告人方某纲和王思博等人吸食的冰毒是由谢亿忠带来的,吸毒工具冰壶也是谢亿忠制作和带来的;2.被告人方某纲见谢亿忠等人吸毒,自己经不起诱惑也是第一次吸毒;3.被告人方某纲没有意识到吸食毒品的严重性才招引王思博吸食少量毒品,而王思博没有形成毒瘾,也没有产生较严重的后果;4.被告人方某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某纲从轻处罚。对于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某纲虽然受他人招引才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所持枪状物具有枪支性能,但其持械寻衅滋事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负有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害人一方负有一定责任,以及被告人方某纲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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