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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9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4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3年出生。
被告人朱某财,男,1993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朱某财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余某、朱某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12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阿狗”(情况不详,在逃)经事先通谋,携带“T”字型撬车工具窜至汕头市丹阳庄东区56栋楼下。采取由同案人“阿狗”负责望风,被告人余某弄坏摩托车车锁,并用“T”型工具撬电门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HJ125-8C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QW859)。得手后该摩托车由被告人余某使用,破案后被龙湖分局缴获。
2012年5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阿狗”驾乘同年5月12日盗窃所得、悬挂粤DRE816号牌的摩托车(被害人陈某强所有)携带一个装有盗窃工具的黑色挎包,窜至汕头市金砂东路汕头第一城二期门口。采取由被告人余某负责望风,同案人“阿狗”用液压剪剪掉防盗锁,并用“T”型撬撬开电门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周某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HA277)。得手后,被告人余某及同案人“阿狗”在市区黄河路南美集团附近将该摩托车贩卖给同案人“小阿”(情况不详,在逃),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2年5月14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阿狗”驾乘粤DRE816号牌摩托车(被害人陈某强所有)并携带一个装有盗窃工具的黑色挎包,窜至汕头市衡山路春泽庄新大众超市门口。采取由被告人余某负责望风,同案人“阿狗”弄坏车头锁,并用“T”型撬撬开电门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陶某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陆康牌红色男庄LK125-9C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QN620)。得手后,被告人余某及同案人“阿狗”一起将该摩托车贩卖给市区黄河路南美集团附近的同案人“小阿”,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每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2年4月26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朱某财伙同同案人“阿狗”、“阿平”(情况不详,均在逃)驾乘摩托车并携带一个装有盗窃工具的挎包,窜至汕头市天山路朝阳庄海景花园楼下,采用由同案人“阿狗”负责望风,被告人朱某财用液压剪剪掉防盗锁,同案人“阿平”用“T”型撬撬开电门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马某玲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嘉陵48QT助力车。得手后,被告人朱某财及同案人“阿狗”、“阿平”在市区夏桂埔铁塔附近将该助力车贩卖给一名男子(情况不详,在逃),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每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剩余人民币50元购买食品。
2012年5月2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财伙同同案人“阿狗”、“阿平”驾乘摩托车并携带一个装有盗窃工具的挎包,窜至汕头市天山路新大众商场门口,采取由同案人“阿狗”负责望风,被告人朱某财剪掉防盗锁,同案人“阿平”撬电门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郑某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麦特尔牌五羊公主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朱某财及同案人“阿狗”、“阿平”在市区夏桂埔铁塔附近将该助力车贩卖给一名男子,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每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2年5月17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朱某财驾乘同年5月12日盗窃所得、悬挂粤DRE816号牌的摩托车(被害人陈某强所有),并携带一个装有盗窃工具的挎包,窜至汕头市春泽庄锦龙路信基明珠附近伺机盗窃作案时,被龙湖分局伏哨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螺丝刀6把、液压钳、钢钎、剪刀、“T”字型撬、方型工具、扳手各1把。
被告人余某盗窃的摩托车,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豪爵牌HJ125-8C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QW859)价值人民币6277元、豪爵牌HJ125-8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HA277)价值人民币4413元、陆康牌LK125-9C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DQN620)价值人民币4628元,合计人民币15318元。
被告人朱某财盗窃的车辆,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白色嘉陵48QT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61元、灰色麦特尔牌五羊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1元,合计人民币5262元。
另查,上述缴获的悬挂粤DRE816号牌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强。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刑罚时、被告人朱某财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刑罚时均认定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朱某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强、周某蒙、陶某锋、马某玲、郑某强的陈述及辨认;机动车行驶证及手机通话清单;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赃车的拍照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说明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余某、朱某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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