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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终字第170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某某审判员来某审判员章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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