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行终字第111号(2)
原判认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原苍南县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9月30日向华昌公司颁发了灵溪镇站前大道E-2-2地块的商住楼开发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该地块的拆迁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2012年8月,原苍甲房产管理局被撤销后,其职责由被告承受。被告作为负责本县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被告在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苍南县征用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听证、受理、告知、组织调解等程序后,根据测量报告、有效的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及安置房评估报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苍住建裁字(2013)第1号《城镇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是可以转让的,且相关拆迁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涉案建设项目由华昌房开公司转由第三人开发建设已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同意,应认定为该转让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华甲开公司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转由第三人承继;至于华昌房开公司和第三人未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及进行公告,属拆迁人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不宜据此撤销被告作出的该拆迁纠纷裁决。关于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由于采用的估价时点是法定的,因此评估结论不一定就是历年市场交易最高价,而安置房的价格评估也是采用同一估价时点,原告如认为货币补偿不合算,可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告作出的该拆迁纠纷裁决是拆迁许可的后续,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提出的与拆迁许可有关的该拆迁不符合拆迁的前提条件、第三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等主张,不予审查。原告提出的拆迁房屋测量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得多、应予就地安置地基和店面、裁决程序违法、裁决内容自相矛盾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林甲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苍住建裁字(2013)第1号城镇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林甲诉称:1、原判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变更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显然不当。2、本案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明显不合法,原判予以采信错误。第一,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均未被告知上诉人。第二,原评估机构未依法回避。第三,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有严重缺陷。房屋内部装修价值未被评估。第四,房屋面积计算错误,比实际面积小得多。第五,评估报告确定2007年9月30日为估价时点错误。本案拆迁许可经多次延长期限且拆迁人也已变更,属于新的拆迁许可,评估报告应以新的拆迁许可作出时间作为估价时点。第六,评估报告的结果明显偏低。第七,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未经评估。3、本案补偿安置标准明显不合理。本案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价应不低于300万元,或就地安置地基、店面,方显合理。某乙公司与被拆迁人林乙达成补偿协议,一间房屋的补偿款为228万元,而对上诉人仅补偿几十万元,明显不合理。4、被诉行政裁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未履行相关程序。原判已认定华甲开公司转让涉案拆迁项目而未进行公示告知,但却认为此仅属一般程序瑕疵而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撤销被诉行政裁决。
被上诉人某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1、房屋拆迁许可和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许可的合法性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更何况本案拆迁许可合法。2、本案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可予以采信。第一,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合法。上诉人认为原评估机构应当回避,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房屋内部装修价值之所以未经评估,系因上诉人拒绝评估,且被诉行政裁决已说明房屋内部装修价值将在该房屋被拆除时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第三,评估报告是依据测绘机构提供的测量结果计算房屋面积,结果正确。第四,评估报告将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作为估价时点符合法律规定。第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是2007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也是同年市场平均价,补偿安置标准并无明显不合理。3、被诉行政裁决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辩称:本案房屋评估报告合法,补偿安置标准合情合理合法。原判和被诉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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