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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XX经济发展总公司(原惠阳市XX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XX。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民,惠州市惠阳区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委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安新群XX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XX经济发展总公司(原惠阳市XX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XX经济发展公司)、惠州市惠城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54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水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1993年5月20日,原告马安新群XX小组(原新群管理区XX队,乙方)与被告XX经济发展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1份,内容为:一、土地情况。土地位于马安镇坡荡开发区约100米处,地名为秧塘桥,四至范围:东至牛巷田,西至佛岭排水渠,南至佛岭田,北至牛巷水渠,面积约贰拾壹亩肆分肆厘。二、双方的权益义务。1、乙方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并提供一份协及此地区的所有农户签名册一份给甲方。2、甲方负责办理其它用地手续。3、协议签订付清款后土地归甲方所有一切的开发经营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4、如土地发生争议,乙方应全部负责办理。三、计价及付款方式。1、每平米按玖拾伍元,总面积21.44亩,合计总款为壹佰叁拾伍万柒仟柒佰叁拾元(1357730元)整。2、协议签订时付款壹拾伍万元整,签订后按实际面积付款50%,协议签订后40天全部款付清,否则,所交的款乙方不予退回,土地归乙方。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之宜双方协议解决。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马安新群XX小组于1993年6月3日出具《收款收据》1份,内容为:兹收到XX经济发展总公司交来土地转让款共¥135773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柒仟柒佰叁拾元。
后原告马安新群XX小组与被告XX经济发展公司、被告XX镇政府涉案《协议书》的效力等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
2012年9月3日,原告马安新群XX小组向本院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1993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将两被告占用原告的农用地21.44亩归还原告;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农用地被占用19年的土地收益203680元,并赔偿原告被两被告毁损的农作物、围墙价值9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经受理后,本院依法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主持原告与二被告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另查:原告马安新群XX小组提供了《马安镇新群村委会XX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1份,内容为:2012年7月,马安镇新群村委会XX村民小组,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村民小组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XX经济发展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于1993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书》无效,并收回村民小组协议出卖的土地;2、村民小组授权本村村民刘淑谋……等三人,委托律师代理村民小组诉讼。其诉讼结果对村民小组及全体村民有法律效力。
1992年10月9日,惠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马安镇府征用土地的批复》1份,内容为:马安镇府:你镇《关于要求征地的请示》悉。经县府领导研究,同意你镇在新群管理区征用土地100亩,作为你镇城建办市政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征地手续,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被告XX经济发展公司提供了有户主签名的《村民签名录》1份,内容为:经本队群众开会,临时产生代表、代表负责人,经多次开会讨论,一致同意将秧塘桥三包水田出卖,……,为更完善落实到户,请各户同意盖章。
1993年7月3日,被告XX经济发展公司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新群管理区XX队征地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此款在开发使用时,无争议付款。1994年8月15日,惠阳市马安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出具《收据》1份,内容为:今收到颜永X交来原XX经济发展公司扣压新群三山三队征地款作地争议款,地完善后才付此款,今此款已交城建办,今后此款由城建办支付,款与X无关。
2012年8月23日,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兹有我村委会所辖的XX小组总户数为40户人。
2012年11月24日,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兹有XX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三山经济合作社于1993年5月20日签订的秧塘桥征地协议,面积21.44亩,该土地面积权属属于当时新群管理区XX队,现时名称为新群村委会XX小组。原三山村经济合作社包括三二、XX小队,现三山经济合作社已取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征地是XX小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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