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11号(4)
综上,上诉人姚XX、黄XX的上诉理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其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受理费部分。
三、惠州XX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姚XX、黄XX定金10000元。
本案一审受理费150元,由惠州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元,姚XX、黄XX负担75元;二审受理费300元,由惠州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姚XX、黄XX负担150元。已经分别预交的,由惠州XX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径行向姚XX、黄XX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池志勇
审 判 员 曾 莹
审 判 员 郑 杰
二0一三年 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寇 倩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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