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46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46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19时许,田某因病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镇兴大道的太平人民医院第四门诊部治疗,后回家感到身体不适,被家属送到该医院抢救,于次日6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7时许,田某的家属聚集在太平人民医院第四门诊部因赔偿问题与医院发生争执,22时许,被告人杨XX听闻此事到现场起哄闹事,导致多名群众参与聚集起哄。期间,杨XX走进该门诊部大厅内打砸,将监控录像、玻璃及医疗设备等财物砸烂(约价值113360元)。随后,公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杨XX等人在该门诊部拿起凳子、啤酒瓶等物品打砸公安人员,致民警及治安队员被害人钟XX、孙XX、钟X、吴XX、吴X、梁XX、刘X受伤。后公安人员将杨XX控制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XX、孙XX、钟X、吴XX、吴X、梁XX、刘X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孙XX、钟X、梁XX、吴X、钟XX、刘X、吴XX的陈述,证人蔡XX、魏XX、王XX、林XX、魏X、叶XX、于XX、张XX、韦XX、刘X、康X、朱XX、杨X、秦XX、李XX、王XX 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录像资料,到案经过,田某的医疗资料,东莞市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书,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XX又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代理审判员 宋云花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少浩
钟占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