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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293号(4)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张XX就是B男子,辨认出张XX就是A男子。
7.证人沈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月14日22时30分许,他听见外面吵得厉害,就跑到门口看,看见“桥峰”、“邓锋”等2、3名男子及女子在追赶着治安队员,而治安员在治安队门口将这几名男女拦住,互相发生推撞,治安队员将其中一名妇女控制住。接着聚集越来越多的男子,民警也赶到了现场,但那伙人还是不停冲撞治安队。后他去送了几趟外卖,直到15日零时许,现场只有维持秩序的警察了。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张XX就是“桥峰”。
8.证人江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4日22时许,他和副队长及“阿成”听见外面很吵,就外出查看,当他回到治安队门口时,看到“阿成”被打倒在地上,他马上过去帮忙,并看见美XX便利店的货被砸到满地都是。他问A女子究竟发生了什么事,A女子说不关他们事,还说治安队打人了,并指着他骂,扯他的衣服。副队长和“阿成”被追打,跑回了治安队里面,闹事的人就围攻了过来,他和其他治安员就堵在门口,不让人进来,在此过程中双方互有推撞。他还看见A男子进了对面的小餐馆,拿了1把菜刀,幸好他们外面巡逻的队员也回来了,所以A男子不敢拿刀出来伤人,但还是很凶地冲击治安队。后来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场面,并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
9.证人闫X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4日晚上,他正在XX会所值班,突然听到外面很吵,就出去看看。他看到治安分队围着许多人,张XX的老婆躺在地上,张XX站在人群中不停骂治安队员,说治安队员将其老婆打倒在地,张XX要将其老婆抬进治安队里面。他劝张XX不要冲动,有什么事就报警处理。但张XX不听劝。过了2、3分钟,警察过来后,他就回998会所上班去了。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1.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X、陈XX、周XX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12.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XX的情况。
13.同案人张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述2012年1月14日晚上,他和老婆张X芳、他朋友“小舅”夫妇一起喝完酒回家,路过XX街美XX超市时,他们进去逛逛。“小舅”与便利店老板吵架,他喝醉酒了,一不高兴就把货架上的货物扫到地上。他妻子见状就拉他出超市门口劝他回家,于是他就离开超市往家里走。他们走了没多远,就听到超市方向传来吵架的声音,他们往回看,看到“小舅”夫妇和一些治安队员发生拉扯。张X芳见状,马上走过去劝阻,但治安员将她推开,她就和“小舅”夫妇与治安员冲突起来。接着有治安队员用手铐铐住张X芳的双手,张X芳就反抗,期间治安员就将张X芳推倒在地,他见状就冲过去,想推开治安队员,接着也和治安队员拉扯起来。之后治安队员方面来了许多人,刚好他也有十几名老乡路过,进来帮忙,双方就拉扯起来,期间那名用手铐铐住张X芳的治安队员就走进治安队办公室,他这边的人就想冲进治安队办公室讨说法,双方于是不停发生冲撞。后来他就冲到治安队办公室讨说法。后来警察来到,冲撞才平息,治安队员解开他妻子的手铐,将受伤的人送去医院治疗。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张XX就是“小舅”,指认出录像截图中的自己、“小舅”、以及“争争”。
14.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指认笔录,供述2012年1月14日晚上,他和老婆及张XX夫妇一起喝完酒后途经美XX便利店,他们进去逛一下。他问便利店的人(胡X)六合彩开奖的号码,胡说是14号,他本欲买该号码,但忘了,就踢了收银台一下。站旁边的张XX无故推倒便利店内的货架,其老婆见状就将张XX拉出便利店。过了一会,附近信德堂药店的老板(周XX)进来跟便利店老板说话,他无故就冲上去殴打药店老板,药店老板就和他厮打起来,后有治安员过来将他们拉开。他老婆叫他马上回家,他就一个人往出租房方向走,看到张XX在便利店门口附近发酒疯,不停谩骂,其老婆想拉张XX走,张XX也不走,他没有管就离开了。他回到出租房后约15分钟,他老婆打电话给他说张XX和治安队员闹起来,让他不要多管闲事。但他马上赶回现场,看到美XX便利店对面的治安队围着很多人,而且民警也到场了。他走进治安队,看到张XX的老婆不知为何躺在治安队大厅的地面上,双手被手铐铐住,张XX就在治安队里不停谩骂在场的治安员,并说治安队打人。他老婆也跟他说被治安队的人用钢管打了一下腰部。后在场的民警将张XX老婆的手铐解开,叫张XX的老婆和他老婆去医院检查,并劝走在场围观的人,他就和张XX一起带各自老婆到医院检查了。
经过指认,他指认出录像截图中的自己以及张XX。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XX辩称钱是被害人给的,他没有索要;也没有寻衅滋事。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XX犯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辩称没有索要他人财物和没有寻衅滋事,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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