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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597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59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2〕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X原系东莞市长安镇XX厂员工,2012年6月5日l3时许,郭X在该厂宿舍C栋6楼充电房内,盗走被害人杨X的诺基亚E5-00型手机1台(价值810元);同年6月下旬一天16时许,郭X再次在该厂宿舍C栋6楼充电房内,盗走被害人杨明SAMSONC牌i918型手机一台(价值224元);同年7月3日7时许,郭X在该厂宿舍C栋2楼充电房内,盗走被害人康XXNIH0牌N-61型MP4一台(价值102元);同年7月4日15时许,郭X再次到该厂宿舍C栋2楼充电房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宿舍管理员刘XX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郭X的宿舍内搜出上述涉案物品一批以及赃物三星牌GT-55360型手机一台(价值7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物分别发还杨X等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杨X、杨明、康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郭X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郭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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