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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泉
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
人民陪审员 陈柏胜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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