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泉
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
人民陪审员 陈柏胜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