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10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 2004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梁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肖XX因其妻子吴XX谎称被被害人张XX强奸,遂叫吴以吃夜宵为由将张约出来,同时叫上其老乡肖XX、肖X、“猴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三人。后肖XX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建安福海学校与金铭模具城之间路段将张XX拦住,使用暴力将张拉上肖XX等人的车。在车上,肖XX以告发张XX的强奸行为相威胁,并对张实施殴打。后于当天5时许,肖XX等人将张XX带至广州市增城区际星宾馆206房,并在房间内谈赔偿的问题。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肖XX等人将张XX带到广州市花都区红棉派出所,张趁机跑进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吴XX、陈XX、汤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际星宾馆开房资料,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调查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肖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肖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中被害人张XX趁机跑进广州市花都区红棉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肖XX等人没有逃离现场,也紧跟着到派出所如实反映情况,并被公安人员抓获。因此,被告人肖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