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4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4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X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殷XX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康丽福酒店522房间开房意图吸毒。21时许,殷XX接到阿健(另案处理)的电话并叫阿健过来吸毒,阿健过来后拿出毒品与殷XX一起吸食。随后,阿健打电话叫来郭XX、雍XX(两人均另作处理)来到该房间,郭XX、雍XX来到后也一起吸食毒品。期间,阿健有事离开,22时许,殷XX打电话叫来殷X(另作处理)来到该房间吸毒,殷X过来后拿出毒品与殷XX等人一起吸食。随后,公安机关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因在该房间内发现可疑毒品及吸毒工具,即将殷XX等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可疑红色药丸一袋(净重2.3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可疑红色粉末一袋(净重6.2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可疑白色晶体一袋(净重0.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锡纸等吸毒工具。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证人雍XX、郭XX、殷X、杨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康丽福酒店押金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审讯录像光盘,被告人殷XX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殷XX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XX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明泉
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