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6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6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XX(自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廖XX(自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XX、廖XX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XX、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田XX的朋友申XX曾向被告人郎XX借了17000元,郎要求田代替申归还17000元,但未果。2013年2月5日22许,郎XX纠集被告人廖XX、“阿亮”、“小健”(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田XX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合宜围村81号的住处,强行将田带至东莞市虎门镇镇口嘉兴旅馆203房内,期间,对田进行殴打,并要求田联系家属交付17000元。次日1时许,田XX家属到虎门镇镇口菜市场门口附近交付赎金给郎XX等人时,公安机关即将郎XX和廖XX抓获,并解救了田。破案后,无法缴获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人陈某别、杨XX、陈某分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笔一支、饮料瓶四个,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欠条,调查证据清单、通话清单,关于郎XX、廖XX前科情况的核查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郎XX、廖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郎XX、廖XX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XX、廖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均不认罪。被告人郎XX辩称:被害人田XX的朋友欠其17000元,田是担保人,被害人及朋友欠钱不还,本案是民事纠纷;他们并没有强迫带走田,也没有殴打田;没有叫田的家属还债,是田的家属主动联系到田的。被告人廖XX辩称:他没有强行带被害人田XX走;田的家人给田打电话时,田让家人帮忙还债;期间其本人并没有殴打田。
被告人廖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债务人孙X(田XX称其为“申XX”)曾向郎XX借了17000元,而孙X是田XX的朋友,田为孙X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而且田本人也承认郎XX向孙X追债时其把孙藏在自己家里躲债的事实,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因此田XX与郎XX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廖XX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本案的罪名不应该是“绑架”,而应该是“非法拘禁”;廖XX应郎XX之邀请一起收欠款,其本人并不知道可能发生的情况,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意图和蓄谋,期间也没有动手打人,其并不是本案的同案犯,如果认定同案犯,其应为从犯;廖XX无前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田XX的朋友申XX曾向被告人郎XX借了17000元,郎以田是担保人并藏匿申协助逃避债务为由,要求田代替申归还17000元,但未果。2013年2月5日22许,郎XX纠集被告人廖XX、“阿亮”、“小健”(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田XX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合宜围村81号的住处,将田带至东莞市虎门镇镇口嘉兴旅馆203房内。期间,郎XX等人对田进行殴打,并要求田联系家属交付17000元。次日1时许,田XX家属到虎门镇镇口菜市场门口附近交付赎金给郎XX等人时,公安机关将郎XX和廖XX抓获,并解救了田。破案后,无法缴获涉案赃款。经鉴定,被害人田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田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郎XX等人要求其替朋友还钱,将其带走并进行殴打,要求其打电话给家属要钱的情况。称,他没有欠郎XX的钱,他朋友申XX曾向郎XX借了1万元,不知道还借了7000元。后来,他将申XX藏在家里,被郎XX知道了,郎XX就要他还钱或者把申XX找出来。案发当天,当时他在家里,郎XX和“帅儿”来到他家找他说出去聊一下。他家里很吵,于是他就跟郎XX一起出去,见到廖XX和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也在。他还没有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对方四个人强行架上一辆小车。到了虎门镇镇口蓝天商场附近的一家嘉兴旅店,对方将他带进203房间。后对方四个人轮流打他,其中郎XX扇了他两个耳光和踢了他脖子一脚,廖XX和另外那个男子分别用空心铁管(用黑色胶带缠绕)打他。接着对方要他还钱,要他写了一张17000元的欠条,又叫他打电话向家人拿17000元钱。于是,他打电话给母亲告诉了对方的要求。后来,对方要他母亲到虎门镇口菜市场给钱。凌晨1点多,廖XX和“帅儿”先过去镇口菜市场,由于他母亲坚持要求要见到他之后才给钱,于是郎XX和另一个男子打的去镇口菜市场和他母亲见面,后公安人员解救了他。他母亲拿的9000元被“帅儿”拿着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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