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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63号(2)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2.证人陈某别(被害人田XX的母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得知田XX被带走打电话给田,被索要赎金的经过。称,2013年2月5日22时30分左右,她妹妹打电话给她说看到她的儿子田XX被人带走了,还说那些人和田XX是认识的。她听了这个消息后很紧张,于是,马上打电话给田XX,是田本人接的电话。她问田在哪里,田说只知道在虎门,不知道具体的地方,接着叫她准备17000元。她问为什么要那么多钱,田叫她不要管,让她赶紧准备钱。接着,她叫老公去派出所报案。后田XX再次打电话过来,叫她一定要在凌晨0点30分凑够钱。后来她借了9000元,接着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到了0点30分,田XX叫她带着钱到虎门镇口菜市场,到时会有人联系她。到菜市场后,没多久就看见廖XX和另一男子朝她走过来。她坚持要见到田XX后才给钱,男子说田就在远处的一辆车上,后叫这辆车开过来。她看到儿子后,之前跟她说话的那名男子把欠条扔给她,并催其快点给钱,当她还在犹豫时将她手上的钱抢走了。
3.证人杨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郎XX和另外两名男子开房的经过。称,郎XX和廖XX还有另一名男子来前台开了203房,她登记的是郎XX的资料。
4.证人陈某分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有两个男子找过田XX。称,2013年2月5日22时许,她和田XX等人在田经营的麻将馆里打麻将,后两名男子进来和田说了几句话,几分钟后,田XX说不打了。后她有点担心田XX,就将这情况通知了她姐姐陈某别。
(三)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在宾馆内提取了烟头、笔、饮料瓶、指纹等物。
(四)鉴定意见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田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7.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嘉兴宾馆203房南侧卫生间内地面烟头是被告人郎XX所遗留的。
(五)书证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郎XX、廖XX到案的相关情况。具体经过:2013年2月5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人陈某别的报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镇口菜市场门口附近,当陈某别与被告人交涉时,将被告人郎XX、廖XX当场抓获。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受杨XX提供的住宿登记表一份,显示郎XX入住203房的登记情况。
10.接受证据清单、欠条,证实公安机关接收田XX提供的欠条一份,反映了案发时其被郎XX等人逼迫写下的欠条的详细内容。
11.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期间,被害人田XX与陈某别、郎XX有过多次手机通话。
12.关于郎XX、廖XX前科情况的说明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郎XX曾于2010年10月13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5日,此外未发现郎XX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暂未发现被告人廖XX有违法犯罪前科。
13.补充侦查提纲、情况说明,证实公诉机关曾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对被害人田XX进行补充询问,以核实案发前郎XX和田XX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害人田XX以返回老家务工为由未能协助调查。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4.被告人郎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廖XX等人将田XX带到宾馆,并要求田还钱并对其实施殴打的情况。称,他共借了17000元给孙X,田XX是担保人并在欠条上签了名,田XX说孙X不还时田帮忙还。当时孙X说一个月后还钱,但是到了七月份却没有联系他。他到田XX住处找孙X但没有找到,后来才知道当时孙就藏在田家的衣柜里面。于是,他便找田XX要钱,曾经打过多次电话给田,但田都不接。2013年2月5日下午,他叫了廖XX、小健、阿亮等几个人到镇口玩,他告知了孙X借钱、田XX担保却一直没有还钱的事情,大家就说一起去找田要钱。当天下午16时,阿冰先带他和廖XX坐摩托车到田XX家,看到田在家后又马上回到镇口。阿冰提议将田从家中带走再向田要钱。当天19时许,他和廖XX、“阿亮”、“小健”坐上“眼镜”的黑的士,并叫上阿冰一起去田XX家的小店。他们等了田XX约30分钟,后他跟田说孙X欠钱的事情,田让他到外面谈。田见他们开车过来,就说上车再说。后他们就一起坐车到镇口,并到嘉兴住宿开了203号房入住。田的母亲打电话给田,田就说欠郎XX17000元钱并让母亲筹钱。期间,他动手打了田XX两个耳光,小健用缠着黑色胶带的钢管打了田,其他人没有动手打人。后约好在镇口社区菜市场给钱,他和小健、田XX三人找到田的母亲时被公安人员抓住了。还称,现在已经找不到孙X借钱的欠条了。
15.被告人廖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郎XX等人带走田XX,要求田的家属还款17000元,期间郎XX、健健打了田的情况。称,2013年2月5日晚上7点多,阿亮打电话给他,郎XX也和他通话并叫他到虎门镇口凉亭。见到郎XX和阿亮,郎叫他去看一下田XX在不在家。之前他就经常听郎XX说田XX欠了他17000元,而且老是躲着他。他们就一起坐摩托车到田XX的住处,确定田在家后又坐车回到虎门镇口。后他和郎XX、阿亮、健健坐上郎XX叫来的眼镜的私家车,载上冰哥再次来到田XX的住处。田本来在打麻将,看到他们来了就没有玩了。郎XX问田为什么不接电话并躲着他。阿冰提议不要在田的家里谈,田同意但说要把家里的门锁好。郎XX和阿冰听后生气了,郎XX拿了一张麻将牌扔在田的头上。田锁好门后,就跟他们坐车一起到了虎门镇口。到镇口后,郎XX到嘉兴宾馆开了203房间,他和郎XX、田XX等人一起进了房间,阿冰和“眼镜”开车走了,健健拿了两根钢管上来房间。郎XX进房间后,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郎生气了并说了“打”,郎用脚踢了田XX的肚子,还用手打了田两个耳光,健健则拿钢管打了田的背部两下。后郎XX叫田XX快点想办法把钱还了,刚好田XX的母亲打电话给田,田让母亲凑钱还给朋友。过了五分钟,田XX的父亲也打电话过来,田说欠了朋友17000元,叫父母赶紧凑钱还。期间,阿亮和健健叫他拿笔,阿亮和郎XX让田写欠条,田按要求写了一张17000元的欠条。到了次日1时许,田XX的母亲打电话过来说已经凑好钱了,并说好在镇口社区菜市场见面。他和阿亮到市场找到田XX的母亲后就和她聊天,田的母亲坚持要见到田才肯给钱。其后,阿亮打电话让郎XX等人把田带过来,田和母亲见面后不久,他就被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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