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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8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8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嘉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XX与被害人王X是夫妻关系。2013年4月24日6时许,郭XX与王X在东莞市大岭山镇XX巷XX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郭XX拿起一羊角锤打伤王X的右腿膝盖。后郭XX带王X到大岭山医院治疗,王见郭去挂号遂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在大岭山医院抓获郭XX。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王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调查函,诊断报告书,被告人郭XX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郭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因夫妻矛盾故意伤害其妻子身体,致其妻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灿钟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
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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