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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3年3月1日开始,骆X(另案处理)租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南区XXX路XX号二楼用于开设动感游艺园,并在游艺园内摆放9台带有赌博性质的“老虎机”供他人赌博。该游艺园自同月8日开始正式营业,由骆X聘用的被告人何XX担任店长,何负责游艺园的人员管理等全面工作。同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对动感游艺园进行检查时缴获9台“老虎机”并抓获何XX及多名参赌人员(均另作处理)。截至案发,该游艺园共非法获利约12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某坤、喻X、黄某坚、黄X、孔某杰、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铺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何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称自己还没有拿过工资,其应聘时不知道游艺园有赌博性质。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伙明知他人在游艺园内为牟利而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依然负责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何XX的辩解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只是受雇于他人,且游艺园经营的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有限,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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