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52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