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52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