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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2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2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唐XX担任被害单位东莞市XX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业务主管,负责代表XX公司与中国XXXXXX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进行各项业务的对接。唐XX在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偷盖公司印章、冒充法人代表的签名、冒充公司员工名义、领取新机不入库等方式,私自将37台苹果牌手机(约价值151000元)占为己有,并先后拿到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的小店变卖获利约98000元,后离职潜逃。2013年3月11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中路工商银行营业厅将网上追逃的唐XX抓获。破案后,上述苹果牌手机均未能缴回。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单位经理舒XX的陈述,证人曾XX、牛XX、钟XX、张X、康X、钟XX、王XX、苏XX、苏X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报告,入网合同,担保合同,出货单,报案书,调查函,户籍证明,说明材料,被告人唐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唐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唐X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唐XX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认罪、悔罪,没前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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