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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7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窜到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新居路东悦客栈附近伺机抢劫。当见被害人莫××途经该处时,陈××上前抢莫的挎包(价值90元,内有165.5元现金),莫双手抓住挎包并大声呼救。陈××见状便拿出一把刀威胁莫,后抢走挎包。得手后,陈××立即逃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治安队员抓获,当场缴获刀具一把,并缴回涉案的挎包及包内财物。破案后,缴回的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莫××。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莫××的陈述,证人刘××、纪××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材料,其他说明材料及缴获的刀具,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陈××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陈××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小敏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翁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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