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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0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自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份,被告人郑XX入职被害单位东莞市瑞展皮革有限公司担任货车司机,负责送货和收取货款。2010年7月27日,郑XX持公司的收款收据到惠州市联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收取货款。期间,郑XX利用职务之便,将货款70700元占为己有,后携款潜逃。2011年10月15日郑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上述赃款未缴回。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XX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江XX、刘XX、廖XX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送货单,登记信息,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郑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郑XX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郑XX职务侵占70700元,没有退赔,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人郑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郑X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郑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事拘留1日,即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明泉
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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