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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78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扣押的一辆车牌为渝B37578的小货车,由暂扣单位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小敏
代理审判员 胡敬钊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翁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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