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3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从2008年初开始租住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西禺街二巷二号101房。2012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刘××趁房内无人,窜到上述出租房内实施盗窃。当被告人刘××在房内搜索财物时,被返回出租房的李××发现。李××从外面关紧房门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张××、汪×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租住人员登记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籍调查函,其他说明材料,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以及被告人刘××的前科情况,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
视被告人刘××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小敏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翁尧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