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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0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0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杨XX原系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的东莞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司机。2013年1月13日,XX公司指派杨XX次日驾车将一批苯乙烯送往佛山市顺德区,杨顿生贪念,便打电话与梁明新(另案处理)商量将上述苯乙烯以10.5元/公斤的价格销赃。同日23时许,杨XX驾驶油罐车到东莞市百安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提取11.97吨苯乙烯(约价值161595元)。提货后,杨XX按事先约定,将该批苯乙烯运到东莞市道?镇道?大桥附近销赃给梁明新。杨XX将油罐车弃置在东莞市厚街镇博览大道汀山村路口后逃跑,分两次从梁明新处得到赃款共计84000元。同年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杨XX抓获。破案后,已缴回部分苯乙烯(8966公斤,价值121041元)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单位员工曾XX的陈述,证人冯X、李XX、曾X、万XX、万XX、陆XX、曾XX、苏XX、陈X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对账单,收据,销售合同,交货签收单,支票,过磅记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杨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杨X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XX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认罪、悔罪,没前科,已缴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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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茂华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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