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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14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取保候审前羁押的1天,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小敏
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翁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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