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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2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2012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万××窜到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以纯制衣厂附近路段,当见被害人吴××途经该路段时,万××趁吴不备,从后抢走吴的一个手提包(该包价值6元,内有现金500元及钥匙等物)。得手后,万××逃离了现场。破案后,已缴回涉案的手提包及包内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吴××。
二、同日21时许,被告人万××再次窜到虎门镇怀德社区天一百货对面路段,当见被害人廖××途经该路段时,万××趁廖不备,从后抢走廖的一个手提包(该包价值约20元,内有价值约800元的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00元等)。得手后,万××立即逃跑并藏匿在大岭山林场旁一间五金厂内,后被闻讯赶来的治安队员抓获。破案后,涉案的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吴××、廖××的陈述,证人张××、梁××、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价格参考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其他说明材料,被告人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夺罪对被告人万××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万××抢夺作案两宗,且第二宗涉案的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但考虑到被告人万××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回了第一宗涉案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吴××,依法可对被告人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万××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万××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小敏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翁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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