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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48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XX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岑XX伙同黄XX(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大路254号504房伺机盗窃。黄XX先用自制工具撬开该房间的门锁,后由岑XX进入该房间内盗窃,黄则在楼下负责看风。当岑XX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返回的被害人杨X发现,随后杨将房门关上并报案。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岑XX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杨X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陈伟棠、周伟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岑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岑XX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岑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XX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岑XX入户盗窃当场被抓获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就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明泉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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