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5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5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XX。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梁XX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2013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梁XX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丁XX窜至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路中东路诚惠百货门前路段伺机作案。丁XX二人见被害人张XX推着一辆婴儿车(车内坐有婴儿)途经该路段,丁XX即乘张不备,下车将张挂在婴儿车上的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内有约价值1000元的天语牌手机一部及现金约360元)抢走。作案后,丁XX坐上梁XX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均未能缴回。
二、2013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梁XX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丁XX窜至虎门镇沙角社区西雅一路西湖别墅东区73号门前路段伺机作案。丁XX二人见被害人游XX步行途经该路段,丁XX即下车乘游XX不备将游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约价值2000元)抢走。作案后,丁XX坐上梁XX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未能缴回。
三、2013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梁XX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丁XX窜至虎门镇路东社区宁洲路精钢五金厂路段伺机作案。丁XX二人见被害人郑XX推着一辆婴儿车(车内坐有婴儿)途经该路段,丁XX即下车趁郑XX不备将郑戴在耳上的一对黄金耳环(约价值1700元)抢走。期间,其中一只耳环从丁XX手中掉落,不知去向。丁XX拿着另一只耳环(价值671.6l元)坐上梁XX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上述耳环销赃。2013年5月10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虎门镇路东医院附近路段将丁XX抓获,后在丁的带领下于次日7时许在该医院门口将梁XX抓获。随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二人供述起回上述被抢的一只耳环。破案后,该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张XX、游XX、郑XX的陈述,证人廖XX、梁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痕迹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车辆信息,说明材料,被告人丁XX、梁XX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丁XX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丁XX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X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XX、梁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梁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夺罪对被告人丁XX、梁X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丁XX、梁XX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罪,没前科,丁XX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粤SN3466号牌摩托车一辆,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登记车主梁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