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3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XX1(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1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蒙XX1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新一街一巷2号出租屋401房,用其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该房间房门,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杨X放在床头柜上的联想牌Lenovo ideapad Y47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450元)和放在纸盒内的现金3580元盗走。后蒙XX1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藏在该幢出租屋6楼楼道的一个废弃沙发处。次日4时许,该幢出租屋的房东在上述废弃沙发处,发现前来查看被盗笔记本电脑的蒙XX2(另作处理),经询问,蒙XX2交代该笔记本电脑是蒙XX1盗窃后藏于此的,并带领房东等人到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桥公寓307房将蒙XX1抓获,后房东等人将蒙XX1、蒙XX2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被盗的联想牌Lenovo ideapad Y47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及现金338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杨X。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蒙XX2、左巨峰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货票,说明材料,被告人蒙XX1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蒙XX1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蒙XX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X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蒙XX1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蒙XX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罪,没前科,大部分赃款已缴回发还被害人。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蒙XX1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蒙XX1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蒙XX1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XX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茂华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