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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5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5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于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孙XX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大井街东八巷附近,见被害人张XX持一胶袋(内有价值约3254.2元的耳环半成品)经过该处,遂从后靠近张欲抢夺胶袋。后张XX与孙XX拉扯胶袋致胶袋破裂,10颗耳环掉落,孙则将剩余耳环(约价值3223.5元)抢走并弃车逃离现场。次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沙头社区东南路将孙XX抓获。破案后,被抢物品无法起回。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周XX、胡XX、唐XX、周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外发单,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监控录像截图,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户籍资料,被告人孙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孙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XX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张XX,张XX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收条、谅解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孙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孙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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