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5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5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XX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经过东莞市虎门镇小捷?金贸新城兴泰兴商场路段时,见被害人周XX手拿一部三星牌GT-i8150型手机(价值1100元)坐在树下玩手机游戏,便萌生抢走该手机的歹念。王遂驾车靠近周,并趁周不注意将该三星手机抢走。得手后,王XX驾车往篮球场方向逃跑,周XX和保安员在后追赶,后王XX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接着被抓获,当场起回被抢手机。破案后,已将缴获手机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人黄XX、娄XX、李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户籍资料,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XX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庭审中能认罪伏法,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无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明泉
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