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8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8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邓××醉酒驾驶湘L.6A××6普通货车在东莞市大朗镇富丽路往长盛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该镇巷尾治安队路段时,邓××驾车与被害人刘×林、刘×海、陈×兰发生碰撞,并致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邓××驾车将刘×林、刘×海、陈×送往大朗医院救治,并留在大朗医院等候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6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兰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刘×海、刘×林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事后,邓××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邓赔偿被害人共2345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林、陈×兰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车辆信息,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病历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邓××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邓××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邓××在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邓××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