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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7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周×(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蔡××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蔡××及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接到女朋友冯××电话,称其前男朋友蔡×波不让她离开,要求周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前程小学附近接她。随后,周×买了一把水果刀赶到前程小学门口,与蔡×波及蔡的叔叔被害人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周×持刀将蔡××砍伤。案发后群众报警,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明刚所受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原告人蔡××诉称,他侄子蔡×波的妻子冯××与周×有暧昧关系,2012年3月3日下午5时30许,蔡×波称周×到其住处找麻烦,他和妻子就过去劝阻。期间,他被周×持西瓜刀砍伤双手,致其受轻伤。为此,诉请判令被告人周×赔偿医疗费125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25000元,共计49500元。原告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东莞市长安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称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周×接到女朋友冯××电话,称其前男朋友蔡×波不让她离开,要求周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前程小学附近接她。随后,周×买了一把西瓜刀赶到前程小学门口,与蔡×波及蔡的叔叔被害人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周×持刀将蔡××砍伤。案发后群众报警,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所受损伤为轻伤(外伤致肢体单条创口长度大于10cm)。
另查明,原告人蔡××受伤当日即于2013年3月3日至18日在东莞市长安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门诊用去医疗费231.5元,住院用去医疗费12057.73元,共计用去医疗费12289.23元。出院医嘱休息4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蔡××的陈述,证人孙××、蔡×波、冯××、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刀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病历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说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周×的供述,以及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东莞市长安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周×的身份问题。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未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周×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周×在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本案因感情纠葛引发,再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尚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赔损失有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赔的范围、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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