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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9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9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成××驾驶粤S××789号牌小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明上居附近路段时,被由李××驾驶的粤S××431号小客车追尾,由此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检验鉴定,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9mg/100ml。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李××、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查函,到案经过,被告人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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