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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8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8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醉酒驾驶粤B.0××N6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市厚街镇北环路157号对出路口路段倒车。期间,赵××的车尾左侧与被害人孙××驾驶的粤S.2N××7轿车前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赵××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赵××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家属与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孙2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赵××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及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查函,到案说明,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赵××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赵××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赵××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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