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5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熊××(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农××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农××,被告人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熊××和被害人农××原均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精美家具厂员工。2012年11月14日17时许,熊××和农××在精美家具厂车间内上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熊拿起1根木棍打向农时被农从后箍住头部,同事将该二人拉开。熊××、农××继续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农抱着熊的头架在腰间,用拳头打熊的眼睛,熊用手抓农的裆部,致农阴囊受伤。后熊××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精美家具厂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所受损伤为轻伤,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原告人农××诉称,被告人熊××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受轻伤。为此,诉请判令被告人熊××赔偿医疗费1162.8元,误工费2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期治疗费40000元,共计48662.8元。原告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医疗费发票。
在法庭上,被告人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称原告人诉求的金额过高,且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和被害人农××原均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精美家具厂员工。2012年11月14日17时许,熊××和农××在精美家具厂车间内上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熊拿起1根木棍打向农时被农从后箍住头部,同事将该二人拉开。熊××、农××继续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农抱着熊的头架在腰间,用拳头打熊的眼睛,熊用手抓农的裆部,致农阴囊受伤。后熊××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精美家具厂等待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所受损伤为轻伤(外伤致阴囊创口总长10.5cm),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左眼淤血、青紫)。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农××的陈述,证人汪××、吴××、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病历资料,员工简历登记表,说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熊××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农××受伤当日即2012年11月14日至20日在东莞大岭山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天,用去医疗费1014.8元。2013年4月2日门诊复查,用去医疗费14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附案的病历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熊××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熊××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熊××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系同事,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而互殴,对本案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人农××对本案案发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熊××承担本案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农××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赔损失有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赔的范围、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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