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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4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4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与被害人丁××原系恋人关系。后丁××提出分手,黄×怀恨在心。2004年12月9日8时许,黄×持一把菜刀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万立理发店附近等候,伺机报复丁××。见丁××从该处经过,黄×即上前拉住丁,后持菜刀砍丁,致丁头部、颈部、手部等处受伤。作案后,黄×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所受损伤为轻伤。同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向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0日,黄×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丁××的陈述,证人张××、方××、李××、颜××、龚××、方×霞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用菜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调查函,说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恋人关系,因感情纠葛引发本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黄×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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