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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6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钟××原系被害单位东莞市全一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派件及代收货款等业务。钟××在2012年期间利用代收货款的便利,共侵占该公司货款36000元,钟分别于2012年1月6日侵占货款10000元;同年1月9日侵占货款14000元;同年8月24日侵占货款12000元。2012年9月20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在该公司将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的妻子林××代为退赔被害单位45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货款清单及快递单复印件,还款协议,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钟××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钟××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财物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钟××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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