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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00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5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在东莞市虎门镇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进行联系贩卖毒品。期间,李××在吸毒人员谭××(另作处理)位于黄山公寓C栋1002号的住处以900元的价格分3次将约46.76克K粉贩卖给谭。同年4月25日1时许,谭××再次通过电话向李××购买K粉,李驾驶1辆小轿车来到黄山公寓C栋楼下,将1包K粉(约重15.59克)交给谭的朋友关××(另作处理)后驾车离开。同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虎门镇金洲不夜天路段将李××抓获,并在李所驾车辆上缴获5包可疑白色粉末(净重77.94克,经检验含氯胺酮成分)、13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9.26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瓶可疑液体(约重19.7克,经检验含氯胺酮和硝甲西泮成分)。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犯罪均予否认,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自2012年4月25日至5月16日期间所制作的五次笔录,因被告人吸食毒品,神智及表述不清,所述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人在后续笔录中已作出说明,故上述五份笔录不应采纳作为本案证据;2.被告人在后三次笔录已明确表明没有贩卖毒品给谭××;3.证人谭××与关××的证言在细节方面存在矛盾,谭××的证言自身前后矛盾;4.涉案车辆上缴获的毒品是“小黑”所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1时许,谭××通过电话向李××购买K粉,李驾驶1辆小轿车来到黄山公寓C栋楼下,将1包K粉(约重15.59克)交给谭的朋友关××(另作处理)后驾车离开。同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虎门镇金洲不夜天路段将李××抓获,并在李所驾车辆上缴获5包可疑白色粉末(净重77.94克,经检验含氯胺酮成分)、13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9.26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瓶可疑液体(约重19.7克,经检验含氯胺酮和硝甲西泮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自2011年3月开始吸食K粉和开心水,她曾向李××购买过约4次k粉,k粉含有氯胺酮成分,其中一次买了500元,另外三次每次都是200元,她只记得其中两次购买经过。一次是于2011年9月某日,她打电话向李××购买500元k粉,双方在虎门镇好事酒吧房间内交易。另一次是2012年4月25日,先称当日凌晨1时许她叫关××打电话叫李××送k粉到她住的虎门镇金洲黄山公寓楼下,但没说要送多少,后关××下楼拿了k粉上楼,并说手机漏在李××车上,关就下楼拿手机了,她被抓后,关都没有回去;后称该次是她打电话叫李××送200元k粉到虎门镇金洲黄山公寓。并供述她的手机号为134××××1640,平时李××也会打电话向她订房之类的。
谭××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李××就是于2012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在虎门镇金洲黄山公寓楼下贩卖300元k粉给她的男子。
(2)证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他在谭××位于虎门镇金洲村黄山公寓C栋1002房玩。期间,他用谭梦良的电话打给李××,向李购买300元k粉。约20分钟后,李××将k粉送到楼下,李××在其车上将k粉给了他,他给李300元,但李没有要,不知道为何李不要钱,接着他就回楼上了。后发现手机漏在李××车上,谭××就发短信叫李××送回手机,他在路口等时被抓获。他所使用的手机号为186××××2177。
关××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能准确辨认出李××。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现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不夜天路段,以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另抓获李××时从李驾驶的黑色凌志轿车车门旁(驾驶位车门储物箱)缴获13包可疑晶体、副驾驶位前面盒子(储物箱)内缴获3包可疑晶体(应为粉末)和1瓶可疑液体、驾驶位旁边(手刹位置)盒子缴获2包可疑白色晶体(应为粉末)和1瓶可疑液体。另外交易后毒品现场位于虎门镇黄山公寓C栋1002房,现场缴获一碟可疑白色粉末,以及现场的其他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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