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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42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2年6月8日起,“阿全”(或称“豪哥”,另案处理)提供资金,雇佣被告人许××和许×鸿、陈×、吴×添、吴×畅(后四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凯祥旅业租房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梭哈”的形式赌博。许××等人租用上述旅业508房作为赌博场地,并由许××负责清洁赌场卫生及发放工资,许×鸿保管赌场资金和记账,陈×负责在赌场内维护秩序,吴×畅、吴×添负责发牌和抽水。2012年6月22日零时许,民警到上述凯祥旅业检查时查获上述赌场,并缴获赌资、账本等。后许××于2012年11月4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林××、廖××、池×雄、徐××、池×细、林×、陈××、林×四、张×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吴×畅、吴×添、许×鸿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国内旅客信息浏览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说明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许××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许××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许××曾因本案于2012年6月22日同月27日已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许××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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